国卫办医政函〔2024〕338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:
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,规范临床诊疗行为,提升医疗服务同质化水平,我委组织对重症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进行了修订,形成了《重症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(2024年版)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、相关专业质控组织和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中使用。
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《重症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(2015年版)》同时废止。
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
2024年9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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